一、項目基本情況
原垃圾處理廠地塊位于新鄉市福彩街以西、人民東路以北、平原路以南、世紀路以東,地塊歷史上曾建設有垃圾處理廠、新鄉市風華五交化站、砂土場、駕校等,根據《新鄉市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(2020-17號)》、《新鄉市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(2020-18號)》,該地塊規劃土地用途為二類居住用地兼容商業用地,現擬將該地塊開發利用,為保證原垃圾處理廠地塊安全再利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2019年1月1日施行)第五十九條規定,對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調查的地塊范圍為原垃圾處理廠地塊,中心坐標為X:3908281.352,Y:38493562.079,總面積為89488.63m2,合134.23畝。該地塊位于新鄉市福彩街以西、人民東路以北、平原路以南、世紀路以東。
二、場地調查結論
根據地塊使用歷史結合現場踏勘情況,判斷污染深層土壤的可能性較小。本次采樣點垂直方向上的土壤采樣間隔參照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》(HJ 25.2-2019)相關要求及結合項目區域地質條件進行取樣,取樣深度為0~0.5m,2~2.5m,4~4.5m,每一個監測點位采集3個不同深度土壤樣品,在采樣深度范圍內不同性質土層至少采集一個土壤樣品,取樣24個;對照點位取樣深度為0~0.5m,對照點取樣1個;本次土壤監測點位共計采集檢測25個土壤樣品。在調查區域內地下水上游、下游和地塊內,共采集3個地下水樣品。
根據調查可知,地塊土壤樣品中檢測出的各項重金屬元素含量均較低,結合各項重金屬濃度垂向變化趨勢圖,以及區域背景值,該地塊各項重金屬濃度呈現不規律分布、無明顯累積的趨勢,且與對照點監測濃度相差不大,地塊土壤中檢測出的各項重金屬濃度均遠低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規定的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標準;有機物中僅有石油烴檢出,根據本地塊土壤樣品中石油烴濃度垂向變化趨勢圖,該地塊石油烴濃度呈不規律分布、無明顯累積的趨勢,且與對照點監測濃度相差不大,其檢出指標濃度均遠低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污染風險管控標準》(GB36600-2018)規定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。
根據地下水檢測結果分析,地下水檢測指標中色度、渾濁度、肉眼可見物、總硬度、溶解性總固體、硫酸鹽、氯化物、耗氧量、氨氮、鈉、錳、鐵、亞硝酸鹽、硝酸鹽、氟化物、菌落總數均有不同程度的檢出,其中3#地下水點位樣品色度超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—2017)規定的地下水Ⅲ類限值要求,滿足地下水Ⅳ類限值要求;1#和3#地下水點位樣品渾濁度、肉眼可見物、總硬度、溶解性總固體、硫酸鹽、氯化物超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—2017)規定的地下水Ⅴ類限值要求,其余檢出指標濃度均滿足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—2017)規定的地下水Ⅲ類限值要求;2#地下水點位樣品中溶解性總固體超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—2017)規定的地下水Ⅲ類限值要求,滿足地下水Ⅳ類限值要求,總硬度、硫酸鹽超過地下水Ⅴ類限值要求,其余檢出指標濃度均滿足地下水Ⅲ類限值要求。通過查閱相關文獻,新鄉市市域內淺層地下水已受到較普遍的污染,水質變差,大部分地區地下水的總硬度、溶解性總固體、硫酸鹽、氯化物、硝酸鹽都存在超標現象,對比地塊地下水上下游檢測結果,地塊內的歷史生產活動可能會對地塊地下水產生一定的影響,但綜合判斷并非地下水超標的決定因素。通過查閱相關文獻,新鄉市市域內淺層地下水已受到較普遍的污染,水質變差,大部分地區地下水的總硬度、溶解性總固體、硫酸鹽、氯化物都存在超標現象,對比地塊地下水上下游檢測結果,地塊內的歷史生產活動可能會對地塊地下水產生一定的影響,但綜合判斷并非地下水超標的決定因素。
三、結論
通過第一階段污染識別及第二階段初步采樣測試分析等工作,原垃圾處理廠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的要求,不屬于污染地塊,無需進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及風險評估工作,適用于建設用地中第一類用地的合理開發和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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